美国《商标法》是在自己的判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于1870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联邦《商标法》。美国现行的商标法是1948年颁布的《兰哈姆法》,载于美国法典第15编。
美国单一国注册需要具备申请基础,目前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以“实际使用”为基础;以“意向使用”为基础;以“国内注册”为基础。
美国采用使用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在美国商标的所有权通常取决于商标在美国的使用。一般来讲,即使先使用者从未在美国注册其商标或后使用者先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先实际使用某—商标者有优于在后使用商标者的权利。当然,从商标保护的角度来讲,也不可忽视使用者的商标在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的注册。
1.正在使用或者打算使用在某种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的所有人:包括自然人、公司、非公司性质团体、政治团体。
2.已经授权或者打算授权他人使用商标的。
Q:TM是什么意思?R是什么意思?
A:TM指商标正在申请中,尚未申请成功,在商标法里,TM是无法律效应的。R指商标已注册成功,已取得商标专用权。
Q:商标申请是否可加急,是否能确保申请成功?
A:商标申请加急报送也只是加快前期流程,但后期商标流程是无法加急和控制的。商标申请也无法确保申请成功,商标的查询存在盲区,审查也会存在商标局审查员的主观判断风险。
Q:申请组合商标和分开申请有什么区别?
A:商标组合申请不可拆开试用,商标分开申请可以分开使用也可组合试用,当然费用也会随之叠加,比如“耐克NIKE”,如果组合申请,英文不通过会连同中文一并驳回,如果单独申请,那中文通过就发证,英文不通过也不会影响中文,故分开申请为最佳。